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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民工享受同城失业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3:45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福州9月1日专电 (李慧颖 黄巧玲) 福建省农民工将全面纳入失业保险体系,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这是9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的。

  记者从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依据《条例》,用工单位须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2%为其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选择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
额1%的失业保险费,在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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