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土地证”引争议 土地局不认账律师说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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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5:08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郑志方 实习生 杨凡、熊平泉 报道:江夏庙山新村太婆陈娇生,偶然发现了一张上世纪60年代的“个人财产把凭”,其上清晰地注明有300多平方米的土地归其所有。当她将该凭证交到村委会时,村委会却认为不过是废纸一张。 据记者了解,陈太婆今年66岁,江夏庙山新村村民。去年底,庙山开发区对该村部分土地进行了开发,许多村民提出了补偿要求。陈娇生提出的部分土地补偿却未得到确认。
昨日,记者现场看到,这张凭证的“个人财产”一栏写有:房屋3间,自留地5分。下方则注:根据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第七章四十条之规定,为保障社员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特制此证,发给社员,以作把凭。其上还有武昌县人民委员会,以及时任县长的印章。 中午12时许,记者就此找到江夏区土地管理局。该局地籍科李姓工作人员仔细看过这张“土地证”后,摇了摇头说,从1961年至今,我国土地政策已发生了多次变革,现在土地均已归国有,这张凭证早失去了任何法律效力。 然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天修看过凭证后,却认为有法可依。他说,该凭证由政府制发,合法有效。他还说,“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是不能用后来的法律否定既有的权利的,不能否定“把凭”的法律效力。 据了解,陈太婆已作好诉诸法律的准备,她说至少要争得一定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