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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300多万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天津 不给农民工上保险 医疗费单位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福州9月1日电 记者蔡小伟报道:从今天起,福建省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允许300多万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1%的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还可异地转移。

  福建省规定,未缴纳1%保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现阶段实际执行中的一个月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标准发放,提高到按60%的标准
发放。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

  本报天津9月1日电 记者陈杰报道:从今天起,天津市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及细则。参加医保的农民工最高可报销15万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农民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7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4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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