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一年内换购住房须缴纳税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5:1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该负责人还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
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新京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