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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9%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6:1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9%。此外,如果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保底线”的,可按规定予以补足,仍按“保底线”标准执行。

  纳入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包括: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
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凡是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6年6月按有关规定每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9%。

  具体的“保底线”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748元/月、二级707元/月、三级665元/月、四级624元/月、五级582元/月、六级499元/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1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33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的41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4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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