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农民在汉打工 车祸赔偿遭遇“同命不同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6:18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蒲哲 通讯员 斯坦、汪骆 实习生 潘燕 报道:农民遇车祸,保险公司欲按农村居民标准理赔;在汉生活3年,法院判决“同命应同价”。昨日,记者从孝感中院了解到,该院首次按照城镇标准判决农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伤者宋某获得赔偿16万余元。 据了解,宋某是孝感市人,属于农村户口。2003年开始,宋某即来到武汉市硚口区
今年2月1日上午8时40分,宋某乘坐孝昌当地人王某的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另一人张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事故中,宋某因为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过33天治疗才出院。事后鉴定,宋某已经造成七级伤残,治疗中花费医疗费等共4万余元,并需大量后期治疗。 事后交警查明,肇事客车为孝昌裕通公司所有,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后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伤者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的庭审中,由于宋某及家人均为农村人口,原被告双方就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后法院认为,受害人宋某虽属农村户口,但在武汉市已连续居住数年,经商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武汉市,其固定收入也以非农收入为主,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因此,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受害人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及各项赔偿费用,结果更公正、更合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各项费用16万余元;王某、张某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2000元。这一判决结果,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各项赔偿费用增加了4万余元。 据悉,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