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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7: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福州9月1日电(记者何春中)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行,按照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即允许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还允许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失业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异地转迁。同时,新条例
还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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