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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耕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

  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本报南京9月1日电(记者徐盈雁 卢志坚) 8月31日至9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出席会议并讲
话。张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

  会议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其中有17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试点工作。全国各级试点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848名,已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分别达12828件和195件。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对检察工作提出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56件。

  张耕指出,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健康稳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成效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诉讼民主的要求,加强了人权保障;增强了办案透明度,促使检察人员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宣传,有效阻止了来自外部的干扰和压力,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就今后的工作,张耕要求,各级试点院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三类案件”的监督。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督范围和要求,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告知”和“漏案”情况发生。要切实加大“五种情形”的监督力度,努力拓展监督渠道。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五种情形”的内涵并不仅限于列举的“五种”情形,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监督的范围。各地在试点实践中要认真总结,不断丰富“五种情形”的内涵。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加大宣传力度,深化理论研究,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

  张耕强调,当前,要着重对以下两种情形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一是在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超期羁押情形监督的同时,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建立起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机制。二是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深入开展对“违法扣押、冻结”行为的监督。

  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佩佑,省政协副主席陆军,省检察院检察长周振华出席了会议。

徐盈雁 卢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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