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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上涨9%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8:07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金蓉 实习生 刘婷)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涨了9%,并且有了最低标准,涨后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享受待遇。《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昨日获得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登记。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待遇。

  据《通知》,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是此次调整的对象。如何调整?据介绍,以其2006年6月按有关规定每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9%。

  据悉,该通知还出台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三类待遇的最低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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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待遇的最低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748元/月、二级707元/月、三级665元/月、四级624元/月、五级582元/月、六级499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1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33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的41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4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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