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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讯逼供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0:39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南京9月1日电(记者田雨王骏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利告知制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或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任务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和见证人,如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或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上述要求。

  张耕表示,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

  “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张耕强调,对检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要优先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要建立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建议权。

  张耕同时指出,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各地要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坚决杜绝“漏告知”和“漏案”情况的发生。

  新闻背景

  “人民监督员”这个概念出现于2003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

  截至今年6月,2084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已对逾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对其中400多件案件提出的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意见被采纳,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和发生执法中的偏差。(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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