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保部门获行政强制权 可暂扣封存有关设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1:27 法制日报 | |||||||||
本报杭州9月1日电 (记者 李建平) 记者今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获悉,为给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强有力且操作性强的法制保障,《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确定污染物“超标即违法”、赋予环保部门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权等极具针对性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而实
针对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的难题,办法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此外办法还对污染物集中处理、排污单位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工商执照的前置等环境污染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了针对性、强化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