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出新规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须持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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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1:27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 蔡岩红) 据国家安监总局最新发布的消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该办法共30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办法对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零售经营者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二年。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