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邻居死于车祸好心车主必须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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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2:00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 案: 去年11月底,哈尔滨市市民于某驾驶家用的旅行车带着全家准备去大连度假。临行时在小区内遇到了邻居郭某。听说于某一家要去大连,郭某表示自己也想去大连,希望能够
他们从哈尔滨出发,一路上于某谨慎驾驶,到了离目的地不到100公里的时候,已经接近半夜了。由于只有于某一个人有驾驶证,没人能替换开车,于某有些疲劳,事故发生了。在他们刚刚驶出高速路口时,为了躲避一辆迎面驶过来的货车,于某驾驶的车翻入了路边的沟内。于某醒过来时,发现车内自己的家人都受了伤,但没有什么危险,而邻居郭某头部出血、不省人事。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郭某不幸死亡。 回到哈尔滨后,处于对郭家人的歉意,于某拿出30万元钱作为补偿。开始郭的家属没有什么异义,很感激地接受了。把钱交给郭家以后,于某歉疚的心多少有了些安慰。最近,郭家人多次找到于某,要求把补偿额度增加到100万。理由是,死者是做生意的,一家人的收入全靠他。如今他不在了,全家人失去了收入来源。而郭某的死是于某造成的,如果没有乘坐于某的车也不会出事。 于某非常不理解,让郭某搭乘是出于邻里的情分,是帮忙的事情,事故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他给了30万是出于歉意,要知道郭家人这样不通情理,那先前的30万元也不应该给他们。这样两家的意见无法一致,郭家人决定将于某告上法庭。 法: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詹志坚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于某对郭某的死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在民事法律原则中,有一个先前行为带来后续义务的原则。人们都知道我们在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火车或是飞机时,与承运部门形成了有偿的运输合同。承运方在收取代价的同时必须保证乘客的安全,否则就是侵权,受害方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像本案中虽然是义务帮忙,但从郭某上了于某的车开始,于某就应对郭某的安全负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郭某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律原则,于某对郭某负有赔偿责任。 虽然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额度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死者不满60周岁的,按当年的城市居民平均收入赔偿20年的额度。去年的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是7000余元,20年就是15万元左右。再加上丧葬费等,也不足20万元。于某先前赔偿的30万元显然超过了应该赔偿的额度。所以,郭的家属要求的100万的赔偿额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