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偷盗自己反成盗窃罪主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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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2:55 重庆晨报 | |||||||||
案情回放 忠县居民莫某与邻居邹某发生纠纷,莫想报复邹某。2002年1月16日,莫得知邹某一家将于次日走亲戚,遂于当晚邀约朋友邹小红(已判刑)、周某到自己家中。莫某知道邹、周二人手头紧张,于是故意透风说邻居邹某外出了,家中没人,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并指出了邹家的具体方位。
邹、周二人心领神会,邀约邹为华(已判刑)共同参与作案。次日晨,3人潜入邹家盗得彩电、猪肉等价值1020元的财物。法院判决 忠县法院认为,莫某教唆他人,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莫某策划作案方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他积极认罪和接受罚金制裁,同时退赃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量刑。 法院因此判处对教唆他人盗窃的莫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40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中豪律师事务所张世强律师:教唆他人犯罪并不单独构成罪名,教唆人都被列为共犯。如教唆他人犯了故意伤害罪,则以故意伤罪的共犯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