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驶出400米折回仍属逃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2:55 重庆晨报 | |||||||||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发生事故却未立即停车,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但因有投案情节被判缓刑 案情回放 今年4月15日晚,陈某驾驶一辆长安轻型货车,由北碚开往璧山,行至北碚行政中心
事发当时,陈某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行驶400余米后,才返回事故现场等候,直至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 北碚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鉴于其驾车返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行的情节,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律师点评 市律协刑委会、红岩律师事务所陶建律师:陈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可处3-7年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