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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诉讼”审视司法与传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3:13 海峡都市报

  

从“富士康诉讼”审视司法与传媒

  访谈嘉宾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法理学、新闻法学、司法改革等

  编者按: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6月报道富士康“虐工事件”后,富士康将报道该新闻的记者王佑和该报编委翁宝诉上法庭,称报道侵权,并索赔3000万,创下了国内新闻侵权索赔的最高纪录,一时舆论哗然。专家们认为,“富士康诉讼”是审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反思新闻监督的法律保障的绝佳范本。

  鸿富锦搬石头

  砸自己的脚

  记者:如何看待富士康诉讼中各方尤其是鸿富锦公司的做法?鸿富锦公司是在进行恶意诉讼吗?

  杨立新:从法律上说,原告起诉谁,不起诉谁,是他的权利。所以表面上讲,鸿富锦在法律上是无可置疑的。问题是,它开出3000万的索赔金额,必须有事实上的经济损失证据,这本身是很难举证的。而它随后又将索赔金降为一元,也就等于说,它并没有受到什么经济损失。这等于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反而显示出它当初可能的别有用心来。

  当然,从法律层面讲,鸿富锦也并不是毫无瑕疵,比如对翁宝的起诉是毫无道理的。他既不是作者更不是报社的法人代表,起诉他没有一点法律依据。

  刘武俊:表面上,鸿富锦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巨额索赔,是依法维权之举,实则有明显的恶意诉讼之嫌。富士康狮子大张口,张扬的是财大气粗的霸气和淫威,是打着法律旗号对新闻监督的“阳谋”———诉讼成为富士康应对企业危机的策略,成为回击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武器”。

  查封记者财产

  法院很不慎重

  记者:法院在立案和查封方面有没有问题呢?

  杨立新:在立案方面,因为法院一般先进行的是形式性审查,因为司法解释有规定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所以法院予以立案也不能说法院就违法了,被告不适格可以通过审理中的实质性审查发现并纠正。但鸿富锦告编委而得到立案就是法院的瑕疵了。因为这是属于形式审查就能发现的问题。

  此外,原告在提起具有经济赔偿性质的民事诉讼时,请求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应其请求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作为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对于一个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无论怎样,也不会赔偿天价的数额,对此,法院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判断。未经斟酌,就做出这样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是不慎重的。而且,不论官司结局如何,在被告并无转移财产或转移财产倾向的情况下,查封记者财产并无必要。

  司法和传媒

  要良性互动

  记者:许多人认为,富士康诉讼是恶意利用司法来阻遏新闻监督的典型个案,你们怎么看?司法和传媒应该怎么互动?

  杨立新: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还应该考虑每一次判决结果将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处理新闻侵权官司时,法院应该侧重保护新闻自由。因为即使媒体的报道给当事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平衡,包括向媒体澄清事实真相。法院对新闻侵权案件做实体裁决时,从宽把握“基本属实”的尺度。

  而作为媒体自身,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遭遇官司就放弃批评。即使败诉了,也不应该放弃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何况有时败诉并不意味着失败。以往有过多起新闻官司虽败犹荣的经验,官司败诉了,但却往往赢得了民心,而群众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刘武俊:所谓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媒体的新闻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司法不公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避免出现“舆论审判”局面。尽管非常理解媒体对原告富士康的声讨,笔者并不希望“富士康诉讼”出现“舆论审判”的局面。同时,笔者希望一直受到质疑的受案法院能够保持理性和开放的心态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名誉权应该“瘦身”

  记者:当新闻报道和公共利益或个人、法人名誉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如何权衡三者间的关系?

  杨立新:我主张名誉权适当“瘦身”。我们的名誉权观念过于膨胀,不管是国家机关、官员,还是企业,人们经受不起严厉的批评。名誉权的“瘦身”,就是要人们经受得起批评,哪怕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而不要动辄以侵害名誉权相威胁而拒绝批评。

  事实上,我们在立法层面上,正在研究是不是要规定新闻侵权的责任,在规定媒体要承担的责任方面,提出限制性的规定,以保护媒体的正常的、正当的舆论监督。

  刘武俊:新闻媒体目前往往要承受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阻力,新闻采访屡屡遭受粗暴干涉和“新闻侵权官司”,可能是当前新闻界面临的最大困境。走出困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在法律上明确记者的权利,同时界定新闻人的义务和职 责,并对新闻人的职业行为予以规范。而记者编辑本身,采编作风则要细致再细致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失误,避免官司缠身。

  □相关新闻

  深圳中院又遇

  天价新闻官司

  N《民主与法制时报》供稿

  8月30日下午,记者在深圳中院立案庭查阅案件时,碰到又一个针对记者个人的天价索赔。

  要求索赔的这个人是杜春联,是深圳“南国第一村”万丰村的股东,他在法院大门口对记者说:“万丰集团欠我们股东的钱都5年了,现在还没给,深圳这家报纸还说万丰不欠债,我要求报社更正道歉他们不同意,我准备把这个报社告上去。”杜的索赔数额为4500万元,高出了富士康的“天价”。

  记者跟着杜春联到了立案大厅。一个女法官隔窗接待了他。

  杜:“我想起诉深圳这家报社的记者和编委两个人。”女法官说:“那个案子(富士康)现在审判委员会正在研究,有可能让业务庭变更被告。你这个案子应该告报社。”

  杜:“既然富士康可以,为什么我的不可以?”女法官:“那个案子十分特殊,是中院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告记者个人的案子,当事人在起诉时没调查清楚记者跟报社是否有隶属关系。”

  杜:“我这个调查清楚了,有深圳报业集团的说明,这两个人是隶属于报社的。”女法官随后说了种种理由劝杜变更被告为报社:一、告记者你找不到他个人的身份证,法院不好立案,而告单位,地址写得很清楚;二、告个人的风险很大,因为4500万的索赔额,就算胜诉也难以得到实现,而告单位就有保障多了;三、富士康那个完全是针对记者个人,跟你这个不同。关于索赔数额,女法官说:“你要举证证明你确实遭受了4500万的损失才可以。”

  最后,这个法官要求杜春联留下起诉书等材料,说要报上去等院领导研究后在本周内给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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