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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车运管费执行山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4:02 山西晚报

  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

  本报9月2日讯(记者 郑书成)晋车外挂从事运营,以少缴运管费,往后这种情况在山西将不复存在。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从今日起,“外挂车”将要按山西省的标准收缴运管费。

  车辆外挂问题导致我省每年大约有9000多万元运管费流失。今年5月施行的《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首次提出“晋车外挂”应按照我省养路费应征费额补征差额部分。今起,相关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新规对“外挂车辆”有了明确的限定,即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运输3个月以上,并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车辆所有者为我省单位、个人,或经常居住地、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我省,且运输货源业务主要在我省的;依据《山西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补征了公路养路费的;我省单位或个人所有车辆转入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判定为“外挂车辆”的,今后一律按我省运管费征收标准补收差额。对无运管费缴讫证的外挂车辆,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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