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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草菅”尸体?(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4:15 山西晚报

  

到底是谁在“草菅”尸体?(图)

  因为没有骨灰,李辉胜兄妹三人只能对着父亲的遗像进行祭奠

  意外死亡后,死者当天便被认定为“无名尸体”,然后匆忙火化;家属为了索要骨灰,奔波月余竟然无果

  核心提示

  58岁的李良贵生前是太原市迎泽区小南关居民。7月22日早8时,他骑着电动车去省城体育馆附近看望居住在那儿的丈母娘。家人没有想到,李良贵这一走便再也没有回来。当天下午4时左右,家人在向110报警的同时,举家出动四处寻找。他们哪里想到,当天晚上李良贵的尸体已被运往太原市永安殡仪馆进行了火化。得知消息后,7月24日早晨,李良贵的儿子李辉胜立即赶往永安殡仪馆领取骨灰,但永安殡仪馆不给。到8月26日,李良贵被火化已经35天了,按照当地习俗,李辉胜要给父亲过“五七”,拿不到骨灰的李辉胜只好拿着空骨灰盒,在父亲的遗像面前进行了祭祀。李良贵是如何死亡并“跑”到永安殡仪馆的?永安殡仪馆为什么迟迟拒绝将骨灰交还给死者家属?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8月26日是李良贵去世的第35天。不到早上8时,李辉胜兄妹3人,便在母亲和舅舅的带领下到永安殡仪馆“看望”父亲了。

  因为李良贵出事前只穿了一个大裤头,妻子孟凤珍担心丈夫“着凉”,特意请人给丈夫做了一身纸质的“长衣长裤”。没有来得及孝敬父亲的李辉胜则买来父亲生前从来也舍不得抽的“紫盒云烟”。在点燃香烟的一瞬间,李辉胜泪流满面。

  军人出身的李良贵生前为人厚道,勤劳正直。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后,邻居们送来50多个花圈。家人则花6000元钱给李良贵买了一个骨灰盒。然而,骨灰盒买下已经一个多月了,至今还是空的。

  “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可我们怎么连父亲的骨灰也见不到呢?”说这话的时候,李辉胜的眼里满是不解和愤怒。

  遭遇困境

  没有派出所证明 殡仪馆不给骨灰

  8月26日9时30分许,记者和李良贵的家人一起来到永安殡仪馆。永安殡仪馆服务中心的张主任告诉记者:“7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我们确实拉回一具无名尸体。因为该无名尸体是从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和大东关派出所手里接来的,所以,没有他们的证明,我们不能够确认该无名尸体就是李良贵,更不能够随便转交骨灰。”

  随后,张主任提供了两份资料,一份是大东关派出所出具的无名尸体证明,一份是殡仪馆的专用收据。在落款日期为7月22日的无名尸体证明材料里,有着如下记录:“2006年7月22日12时30分左右,邓培玉(男,1941年5月24日生,暂住小沟街50号)报警称:有一男子(男,60岁左右,头发中间夹白发,1.69米左右,身份不明)到其住处想租房子时,蹲到地上,邓培玉赶紧报警,并叫120救护车。120救护人员到后,证实此人已死亡。法医称该人无伤痕,应属患疾病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经我所查证寻找,无任何身份证明,也无人认识此人。”

  在殡仪馆的专用收据里,记者看到,死者姓名为“无名”,死亡日期为“2006年7月22日”,死亡原因是“疾病”,申请火化人和承办人均为“大东关办事处”(这里的“大东关办事处”指“大东关街道办事处”)。除了死亡日期,在这份收据里,还有一个“22日22:00”的时间记录。

  “22日22:00”是个什么时间?李辉胜说,他问过当晚值班的炉工,是火化的时间。但张主任说,火化的时间是7月23日早7时,“22日22:00”是尸体拉到殡仪馆的时间。无论“22日22:00”是什么时间,有一点都是肯定的,那就是7月24日早晨该“无名尸体”已经变成骨灰。

  殡仪馆不能够确定无名尸体就是李良贵。李辉胜又没有见到无名尸体,那李辉胜为什么认定:“7月22日晚上送来火化的无名尸体就是自己的父亲李良贵呢?”

  心生疑问

  不经调查,就能认定尸体“无名”?

  没登认领启事 死者被认定“无名”

  从7月22日下午4时,李辉胜兄妹几个在寻找父亲的同时,不断地给110、120、122拨打电话,但始终没有父亲的消息。7月23日,一家人开始在太原市各大医院进行查找。7月24日早晨,在太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记录本上,李辉胜发现了一条没有姓名的记录。根据记录本上提供的联系电话,李辉胜联系上了报警人邓培玉。

  由于邓培玉描述的死者体貌特征与父亲李良贵非常相似,李辉胜赶忙到当日接警的大东关派出所进行寻找。大东关派出所芦所长让李辉胜先去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警技术科辨认死者照片。辨认照片后,李辉胜确认死者正是父亲李良贵。

  但杏花岭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李辉胜,死者已经送往永安殡仪馆。于是,李辉胜和舅舅立即前往永安殡仪馆。到了永安殡仪馆一查问才知道父亲已经按“无名尸体”被火化了。

  “我的父亲明明有名字,怎么一天之内就变成‘无名’的了?没有在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怎么知道没有人认领呢?”这是李辉胜冒出的第一个疑问。

  发现无名尸体 就要马上火化

  8月28日早上,记者来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大东关派出所。芦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是7月2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接警的,报警人是邓培玉。当他们赶到现场时,李良贵(当时并不知道李良贵的名字)平躺在地上,身上爬满了苍蝇。随后“120”急救人员也到了,证实李良贵已经死亡。法医鉴定后,称“该人无伤痕,应属患疾病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因为现场查证中,死者身上除了两串钥匙和200元现金,无任何身份证明,也无人认识死者。尸体的存在给当地居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居民纷纷打电话要求清理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把死者尸体交到了大东关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并开具了一份无名尸体证明。

  为什么没有在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就确定死者为“无名尸体”?芦所长解释说,当天他们就把认领启事的广告拿到山西××报社了,因为赶上双休日(7月22日是星期六,23日是星期天),所以没能见报。芦所长强调,从7月25日起,他们连续在《山西××报》上刊登了7天的启事。但芦所长的这个解释,李辉胜根本不接受,他说:“‘无名尸体’的证明是7月22日,也就是死者去世的当天出具的。派出所7月25日的启事纯粹是为了掩人耳目。其次,《山西××报》星期天不出报纸,并不代表星期天没有报纸。派出所为什么不找别的报纸予以刊登呢?”

  “即便是‘无名尸体’,就可以当天火化吗?”是李辉胜冒出的第二个疑问。

  街办处理火化之事 “只是走了个手续”

  就“无名尸体是否可以当天火化”的问题,记者又采访了殡仪馆的张主任,他说,7月22日晚上9时左右,他们的司机拉尸体的时候特意问大东关街道办事处的民事助理员刘爱梅:“尸体是存放,还是火化?”刘爱梅的回答:“火化。”而且,刘爱梅在交付车费的同时,当场就交付了火化费,但没有交付存尸费。

  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问题,记者采访了当日处理此事的大东关街道办事处民事助理员刘爱梅,她说:“根据规定,只要公安机关出具了无名尸体证明,我们就可以负责火化。”随后,刘爱梅又说:“其实,殡仪馆的拉尸车以及费用都是派出所联系的,不过在我们这里走了一下手续。”

  走上法庭

  为讨一个说法 状告相关部门

  “谁能接受自己亲人的遗体被如此处置?”奔波了整整一个月的李辉胜极度悲愤地说:“我们只想要回父亲的骨灰,让父亲的骨灰入盒为安,怎么就这么难呢?!”

  “要认领骨灰,必须要大东关派出所或大东关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明7月22日送来的无名尸体是李良贵。”根据殡仪馆的要求,李辉胜多次找到大东关派出所,但派出所说,“该证明应该由死者户籍所在地迎泽区开具”。

  于是,李辉胜和母亲一起到迎泽街道办事处以及小南关居委会开具了证明材料,但材料只能证明:孟凤珍和李良贵是夫妻关系,李辉胜和李良贵是父子关系,并不能够证明被火化了的无名尸体是李良贵。

  “无伤痕就可以排除刑事案件?就可以认定我父亲死于疾病?不登认领启事就能够认定无名尸体?派出所有权力出具无名尸体的证明吗?无名尸体可以当天火化吗?”李辉胜一怒之下,将大东关派出所、大东关街道办事处、永安殡仪馆和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4家单位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专家观点

  死者是否“无名” 派出所无权认定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东奥律师事务所的向东律师,她说,《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2001年11月修改后的《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火化。骨灰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派出所不是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因而不具有出具“无名尸体火化”证明的权力。即使派出所出具了“无名尸体”的证明,民政部门和殡仪馆也不应该予以接收。

  关于李良贵这类无名尸体是否需要在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火化的时间究竟应该在什么时间?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相比之下,有关交通事故无名尸体的处理较为规范,公安部在1992年第10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无名尸体,但向东律师认为,对于因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无名尸体,也可以参照适用。目前我省在无名尸体的处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制度缺失。

  省公安厅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件事为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处理“无名尸体”敲响了警钟,我省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无名尸体的火化程序,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刘剑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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