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轻判累犯检察抗诉获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8:2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西雨姜林书朱礼文)屡教不改,出狱就偷,滁州市“三进宫”累犯张自国一审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较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其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盗窃罪判处张自国有期徒刑四年。“三进宫”的累犯终于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 1976年出生在滁州市大柳镇的张自国,小学未毕业就在社会上游荡。父亲去世后,
这个“三进宫”的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定远县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2日,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张自国有期徒刑二年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较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确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终审判决张自国有期徒刑四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