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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一隔就叫“空中别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3:22 新闻晚报
□晚报焦晓虹通讯员李鸿光制图邬思蓓

  房产开发商在楼盘销售中把待售房产说得太好,到头来被购房者告上法庭。近日,静安法院对赵某一家诉开发商上海同恒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开发商同恒公司支付赵某一家延期交房违约金8714.50元;赔偿房屋减值损失71264元。

  “空中别墅”引纠纷

  2003年6月25日,赵家与该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康定路上的“同济佳苑”内的一套商品房,总房价款88.9239万元,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付,在同年10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应按照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2005年8月中旬,赵家起诉到法院,诉称同恒公司建成的房屋与预售合同附件中的建筑设计不相符合,与售楼时广告宣传及样板房展示的“空中别墅”也大相径庭。设计上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使得卧室丧失居住功能。赵家认为当初宣传资料中的T型房就是系争的房型,遂提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延期交房在外租房损失和因房屋质量瑕疵损失总计28万余元。

  同恒公司则称,“空中别墅”只是比喻,是带修饰性和夸大性的描述,不构成明确的约定内容。系争房屋既不是宣传资料中的T型房,也不是其他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双方在预售时明确该房屋的用途为办公,而不是住宅。

  延期交房判为违约

  法院认为,从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看,涉诉的该房屋通过装修分割成上、下两层交付业主使用,说明和允诺是明确的。该说明和允诺虽未载入双方的预售合同中,但对于赵某签署预售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层高为4.5米,而经过装修后房屋上层使用空间部分缺损,开发商对此应承担责任。当初某报刊登的售楼广告,确实采用了“空中别墅”、“二层布局有两间卧室”等描述,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该房屋用途为办公,那么就不能用宣传广告内容来否定合同约定。

  开发商在售楼宣传资料中仅列了T型、K型、C型和I型四种房型。但该大楼中房型各不相同,赵某不能证明所购房屋就是T型房屋或样板房。

  涉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资质问题,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虽然是房屋的减值额,但实质是鉴定上层使用空间无影响状态下与使用空间有影响状态下两个不同的价格,两者相减即得到减值额,并未超出其资质范围。双方多次就换房或补偿损失进行接洽,开发商也曾提供3套房源供赵某选择,一直处于协商解决纠纷中,法院部分认定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房存在违约,遂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8714.50元,赔偿房屋减值损失71264元,对赵某的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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