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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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6:05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9月3日专电 (记者 陈钢)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最近通知指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信息服务费,也不得将政府信息交由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变相收取有偿服务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通知强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各级综合档案馆、政府公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电子屏幕、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及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除上述政府信息外,对利用其他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规定按国家利用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也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是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