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患者每年少支付近万元 牡丹江为医保重病患者减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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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01 黑龙江日报 | |||||||||
蔚然 记者 徐大勇 本报讯近日,牡丹江市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的血液透析患者在进行血液透析时,每人每次只需承担50元费用,较此前降低了一半,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血液透析,是尿毒症、肾脏功能不全患者经常采用的一种血液净化方法。牡丹江市区现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血液透析病人平均每人每次在325元左右。按照原规定,血液透析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患者个人负担30%,患者每人每次由个人承担的透析费用平均为94.5元。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确定4家医院为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点医院,并将医疗保险血液透析费用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次340元,其中患者个人只需负担15%即50元,其余85%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在新规定实施后,以往需要由个人账户承担的一些常规检验费用与购买常用药品的费用,也都统一纳入到医疗保险血液透析费用中,总体个人负担降低了55%,这不仅进一步减轻了血液透析患者个人承担的透析费用,更利于加强医疗保险门诊血液透析管理,规范医保基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据估算,新规定执行后,平均每名血液透析患者的个人年支出将减少9200元左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