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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难产”背后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32 法制早报

  ●一部《企业破产法》20年“难产”,是技术上难以操作还是另有隐情?

  ●如此漫长的立法背后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此次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有哪些重大突破?

  破产法三亮点:

  破产程序更加明确

  对破产实体、程序等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6章43条,增加 到现在的12章136条。

  企业重整可挽救债务人

  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可能时即可以申请重整。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重整制度由此引进企业破产法,成为一些企业避免破 产的福音。

  破产清偿顺序更合理

  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 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 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本报记者 张 娜 实习记者 多国丽

  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刚审议通过,全国人大下午4点就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当本报记者赶到现 场时,已经有几十家媒体准备就绪了,后面更是摆满了各种摄像器材,一排电脑齐刷刷地排列在右墙边。他们说网站要对这个 会做直播,工作人员穿梭其中。

  在媒体提问时,美国记者关心的是企业破产法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美国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肯 定地说,只要是中国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法都适用。

  正如起草工作组专家王欣新所说,“一次次起草、一次次征求意见、一次次修改、一次次被打回”的《企业破产法》 ,经过20年的反反复复,终于通过了,怎么会不引人瞩目?

  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难产”的法律,现在终于通过了,将要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为此奋斗了 20年的《企业破产法》专家——王欣新来说,是最开心不过的事情了。审议刚通过,王教授家的电话几乎要被打爆了,在本 报记者对王教授做专访的三个多小时当中,手机和家里的电话交替响起,但王教授每次接电话都很客气,没有一点急躁的语气 。他说:“对《企业破产法》大家都很关心,我尽我所知解答公众的疑问是理所当然的。忙是忙点,但很高兴,今天跟你们谈 完,下午还要接受深圳卫星电视台的采访,还有第一财经的……”王教授清点着他忙碌的日程。

  1986年: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出现

  因为当时的历史原因,企业破产不是由法院审理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大学课本《新闻摄影》中有这样一幅获奖照片:透过两扇打开的窗户,一个中年男子眉头紧缩,大口地吸着烟,对面 两个年轻人写着什么。那中年男子叫王成,是沈阳防爆器械厂厂长。就在这一天,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

  “此时此刻,我们全厂职工心情很不平静。作为企业的厂长,我的心情更是沉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我们 被淘汰了……”这是王成在企业破产大会上的讲话,下面的倾听者除了工厂的全部职工,还有沈阳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 政府等20多个部门和几十名中外记者。1986年8月3日这一天被永久的记入了史册。

  “中国沈阳,一项重大的实验”,“中国东北的沈阳城发生了‘地震’,‘超过八级的改革地震’。”诸如此类的外 电报道一下传遍了世界。

  沈阳防爆器械厂作为破产试点被人们记住了,但另外两家企业却躲过了这一“劫”。王欣新教授说:“本来沈阳市是 挑了三家企业做破产试点的。在政府的扶持下,那两家企业起死回生了,那破产的典型自然就落到了继续亏损的沈阳防爆器械 厂头上。”

  王欣新教授指出:“沈阳防爆器械厂虽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破产企业,但其操作并非依《企业破产法(试行) 》进行的。因为当时还没有《企业破产法(试行)》,案件是依照沈阳市制定的《沈阳市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职工破产倒闭 处理试行规定》实施的。因为当时的历史原因,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审理破产案件,最后是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虽然对国家来说是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但它的善后工作却引发了一系列思考。

  据王教授介绍,当时还没有“下岗”一说,76名在职职工一下没了饭碗,除了一些年纪轻或有技术的职工自谋职业 外,其他大部分人员处于失业状态。他们日常做的事情就是到工厂门口集合,然后商量到哪个部门门口去静坐、上访。他们在 公交车上也不买票,售票员过来问时,便回答:“我们厂都破产了,哪有钱买票!”

  对这些失业职工的最终安置,王教授介绍说:“当时一些职工认为,企业破产了,政府就应安置职工再就业。政府无 奈便一次次予以安置,而职工不满意就不去,有的人是安排了一次又一次就业,直到其满意为止。”在旧的经济制度下,企业 的破产,却使职工安置成为政府的噩梦。

  1988年:

  《企业破产法(试行)》,世界立法史上的首创

  有趣的是,当时立法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实施3个月后才能实施,而当时《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还没有制定

  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李长春亲自布置实施《破产倒闭规定》,并痛下决心在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的同时,我国第一部《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起草工作也在紧张地进行。

  1984年5月,有人向第六届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提案。1985年1月,《企业 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

  1986年,一份40多条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成型了。兴奋之余,专家小组成员急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但结果却给他们泼了一盆冷水。首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试行)》时,出现了激烈的意见分歧,50名发言者中41 人反对,只有9人赞成。

  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2月2日对《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表决,结果是101票 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

  本次会议《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了,但在何时实施的问题又出现一个小插曲。王欣新教授介绍说:“当时立法 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实施3个月后才能实施。而有趣的是,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还没有制定。一部法律要等另一部还没出台的法律实施3个月后才能实施,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算是首创。”

  “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存在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为保障《企业破产法(试行) 》的实施,大约在1987年,由国家体改委牵头开始了《破产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王欣新教授参加了实施条例的制定, 并进行了社会调研。

  他说:“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问题,在对破产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上还存在很多误区。如当时沈阳电缆厂兼并了破产 的沈阳金属编织厂,时逢春节,兼并后,为纳入本厂的破产企业职工开了欢迎大会,宣布所有破产企业职工都享受本企业职工 的待遇,为他们发放了节日物品和津贴。据说有些破产企业的职工感动得痛哭流涕,说还是社会主义好,还是破产制度好。对 他们来说,破产不仅没有风险,反而成为摆脱亏损企业、改善待遇的最好方法。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一些社会作 用的发挥,必须要有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人们的观念也一定要改变。”

  1989年后:《企业破产

  法(试行)》搁浅

  一些人士提出,破产制度是资本主义的,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应予废除

  1988年8月1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通过,3个月后,11月1日,《企业破产法(试行)》开始实施。

  “《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后,相当一段期间,全国破产的企业少得可怜,一年也就几十家。”王欣新教授发出 了这样的感叹。

  据统计,《企业破产法(试行)》生效后的半年多里,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为98起。第二年就少了很多。

  对于这种现象,王欣新教授说:“当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出台在很大意义上还是宣示性的,所以《企业破产 法(试行)》通过后,最初对其讨论非常激烈,但几个月后就渐归沉寂了。客观上讲,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出台有一定 的超前意义。这里的超前,不是指当时的社会不需要破产法,而是指很多社会配套措施还不具备、不完善,如无社会保障制度 等,这导致了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社会阻力。”

  到1989年时,王欣新教授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条例》已经制定出第二稿,准备报国务院批准,但因为 “六四风波”导致的社会形势变化而搁浅,最后无疾而终。一些人士还在报纸上提出,破产制度是资本主义的,在中国是行不 通的,应予废除。

  1994年:

  新《企业破产法》起草

  随着企业破产的增多,下岗工人越来越多;由于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其他所有制企业列入其中,以至于后 来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邪风蔓延,于是国有企业职工事业安置基金和防止破产欺诈被摆上了桌面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改革环境有所好转。1994年开始,又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新的 《企业破产法》。”王欣新教授说道。

  同时,这样一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字也足以说明1993年前后的变化:继1990年的32件之后,1991 年就增加到117件;1992年又升到428件,超过历年总和;1993年则达到710件;1994年又翻了一番,达 到1625件;1995年更创下了2385件的高记录。

  1993年秋,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根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格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批示,分 别组织调查组,用两个月的时间对5个省的企业作了调查。调查之后,提交了《关于部分省市实施破产法的专题报告》。

  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着手组织进行《企业破产法》的起 草工作。随后,起草小组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1994年10月25日 颁布。从1994年初开始,体改委选择了若干城市,试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的改革,其中将破产列为试点的 首要内容。

  同年6月2至4日,在重庆召开了18个城市的企业破产试点工作会议。国有企业职工事业安置基金和防止破产欺诈 被摆上了桌面。

  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最严重的就是出现了破产诈 骗行为。比如:采用欺诈、欺骗的手段,或将破产财产隐瞒、藏匿;或假赠亲友,私下转移,最终转归自己;或放弃债权,无 偿转让,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终目的均在于使破产财产减少,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非国有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列入其中,以至于后来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邪风蔓延到乡 企和民企时,法律面临缺席尴尬。凡破产总是国家倒霉的不正常格局愈演愈烈。

  而与此同时,随着企业破产的增多,下岗这个词的演绎也日益白热化。下岗工人越来越多,安置也成为政府的工作热 点。

  2004年:制定新《企业破产法》突然提速

  当时,我国有领导人到欧盟考察,中国向欧盟提出对中国市场经济进行援助。欧盟不同意四条理由之一是中国没有市 场化的《企业破产法》

  2004年,为何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工作突然提速?

  王欣新教授给出了这样的回答:“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关,当时,我国有领导人到欧盟考察,中国向欧盟提出对 中国市场经济进行援助,但欧盟在考察中国市场经济后得出一个结论,不同意给中国市场全面的开放,其中有四条理由,其中 一条就是中国没有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法》。”

  从此,《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开始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重视。那一年,《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工作进展迅速,6月提 交一审,10月提交二审,本准备在12月提交三审并表决通过,但后来在担保物权债权与职工债权清偿优先权的争议中被搁 置了。

  《企业破产法》提交审议的程序是,先取得立法起草组的同意,然后再取得财经委的同意,最后是得到委员长会议的 同意,才能够上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意外,使法案被搁浅,也可能出现不同意见,甚至使立法草案大变 模样。如起初的草稿规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但讨论中有人认为这样可能使企业破产太多,提出加上个“ 资不抵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破产。

  “从法理上讲,这两个原因放在一起是不协调的,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举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是不可能的事情, 法院对此也很难迅速做出判断,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所以后来法律草案修改时选择了一个折中的方式,在后面又加上了一 句: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解决立法中的问题。”王教授说。

  国资委:国有企业将告别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至此,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 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 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资委多年的问题。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就曾说:“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 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后,出现了一大批困难企业,这有其特殊的历史及现实的原因,如果没有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就无法退出市场,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就不可能上去。”

  “到2008年,政策性破产就彻底结束了。”提到政策性破产,王教授如此说。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 所欠的债务包括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自1994年开始实施,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365 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

  “一些沿海地区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操作完毕,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5个省(市)已经停止 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邵宁说道。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也多次发表意见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 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而《企业破产法》一出台,各地方国资委也都表示有法可依了。石家庄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原来我们主要按照 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操作企业破产工作,此次《企业破产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会使破产工作的执行力度更大,这 对于推动我市的劣势企业退出市场,进一步调整经济布局、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政策性破产:

  8年还没收工

  新疆库尔勒一家造纸厂的老张厂长,六七年来从库尔勒到乌鲁木齐,再到北京,劳动部、银行、财政部一趟趟地跑。 用他自己的话说“60多岁的人了,该休息休息了,到今年10月就应该全部办完了,我也要松口气了。”

  记者采访时,张厂长正好来北京,他说是来找财政部拿钱的,还有最后一笔钱没给。

  张厂长说:“1999年工厂一停产,就考虑了破产的问题,但破产远没有想象的简单,申请破产要准备很多材料, 包括破产的理由等等。我们厂的理由是资不抵债,厂里的固定资产只有4000万,可外债就高达5000万,自然是可以申 请破产的。但又让做安置员工的方案、工人以前的工资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等等,要准备十多种材料。”

  “准备好了就上报到乌鲁木齐,但一次次被打回来,说不详细,我也没有办破产的经历,只能慢慢摸索。工人们每个 月只能拿到15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但却没有来闹事的,我已经很欣慰了。所以到了退休年纪我还是继续为厂子跑这个事情 。”

  “一批批材料报到乌鲁木齐后,又上报国务院破产协调办公室。这个机构主要协调劳动部、银行、财政部几个部门, 因为我们属于政策性破产,所以工人安置情况、工资等国家都要管,主要找国家财政。同时需要破产的有很多企业,不是一家 两家,所以要等,一个个审查一个个批。”

  到2003年9月,厂子的破产终于批下来了。但这丝毫没让张厂长清闲下来,他说:“破产批下来了,下一步工作 更多,主要是清算,要做个破产目录,主要在工人这方面,医疗费、安置费等等,都要交个报告上去。比如一个正式职工,就 要算出他上一年的收入是多少,然后把这个数字乘三就是他应拿的钱;合同工又不同,合同工就直接是上一年的工资就可以了 。几百个人要一个一个地算,这要花费很多的精力,而这只是破产目录中的一项。”

  张厂长介绍说,一项项算完,就又是按程序一项项报批,飞乌鲁木齐、飞北京,然后又是等,通不过的话再重新算。

  “不过快结束了,到今年10月就应该全办完了。”最后,张厂长兴奋地对记者说。

  依法破产:

  职工欢迎 老板加压

  “明确地把破产人所欠职工部分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是最大限度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石家庄四药办公室史 主任就这样说。

  实际上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给了职工一个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因为“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没有职工签字肯定不行。

  然而,老板们的担子就更重了。现实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逍遥 自在。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把企业搞垮、破产,‘老板’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要对失 职行为付出代价。今后,他们需要在国际竞争中、国内市场开发开拓中,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和其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即使 企业破产,也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转移财产,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破产法一出台,企业协会就给“老板”们打 起了预防针。

  链接

  最早的破产法是

  舶来品

  破产法是中国从国外引进的舶来品。

  清朝前期: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始终未建立破产制度,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问题则适用刑律调整。

  清朝末期:1906年,清王朝的商部开始起草《破产律》,于1906年5月奏准颁行。但因遭到保守势力的强烈 反对,于1908年被明令废止。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也曾制定破产法的草案,但未能通过实施。1935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了破产法,这部法 律经过多次修订后仍在我国台湾省沿用。

  建国初期:中央政务院上世纪50年代早期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不仅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等问题,也规定了这些企业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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