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故事:捐赠器官必须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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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32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 张 娜
今年8月初,张先生被查出患了尿毒症,必须换肾。同居8年却没有领结婚证书的“妻子”执意要捐献一个肾给他。 但是,主治医生却告诉他们捐献器官必须经过公证。
“妻子”找到公证处,而得到的结论却再度让他们陷入了失望。因为公证处不能出具同居公证,医院更不接受无公证 的捐肾手术。 经商量,8月8日,在医院的病房里张先生和“妻子”办理了结婚证。 “妻子”急忙跑到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夫妻 公证。随后,再由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分别找夫妻俩谈话,表示愿意捐赠和接受捐赠,才接受了移植手术。 据介绍,夫妻、兄妹、母子亲属之间如需做肾脏活体移植手术,必须到公证处进行亲属公证,再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表 示愿意捐赠和接受捐赠。从今年8月开始,张先生接受治疗的二军大附属长征医院已将此作为一种制度来实施,为的是彻底杜 绝买卖器官现象,维护患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