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并不只于信仰有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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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52 法制早报 | |||||||||
□戴 昕(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候选人) 杜克大学法学院为新生举行的“宣誓”(Pledge)午宴,被安排在很能代表学校传统的卡梅隆体育馆举行。精 致的圆桌上杯盘刀叉错落有致,师生校友围坐一起,寒暄攀谈,时时举红酒各自示意,环境典雅,但气氛不失轻松。餐食将毕 ,北卡州律协职业伦理委员会负责人与本地业界人士先后致词,说些应景的老调。紧跟其后,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
“我宣誓:在加入法律这一荣耀职业并处于法律人共同体的任何时刻,都会秉承社会对这一职业的廉洁与正直之期待 ;在学业与职业中致力于达致最高标准的诚实;在校期间,将严守荣誉法典(HonorCode),精于学业、持守诚信、 有力担当、建立友谊、服务社会、专业精良、有所追求……”(大意) 午后的阳光从卡梅隆体育馆的落地窗透射进来,邓肯法官黑色短发下的耳坠金光闪耀,任何人彼时彼刻都无法不为弥 散在宴会厅中的庄严所触动。然而,宣誓结束,众人归座,悬空中的崇高气息沉降下去,我脑中却居然出现了那部叫作《死亡 诗社》(DeadPoetSociety,又译《春风化雨》)的电影:这部教育伦理片开头,也是学校在礼拜堂举行庄严 集会,学生在校长的带领下齐诵校训:“传统!荣誉!纪律!卓越!”然而,当学生们冲回宿舍,扯下领带甩掉西装,一男生 发问:“先生们,我校‘四大支柱’是些啥?”众人再次齐声高唤,喊出的却变成了:“搞笑!恐吓!老土!大便!”(注: 英文中这四词与前面四个谐音。) ——有这样煞风景的联想,我自己都怕要惭愧。前一阵国内关于“宣誓”又起热评。大家在批评国人宣誓流于形式不 起实际作用时,常爱援引在国外宣誓之重要以资反衬。而更加严重的指控则是,由于国人内心缺乏信仰——大概比较典型的就 是像我这样在庄重场合还能有无厘头想法——良心和道德的自我约束也比较差;而“没有了信仰的法律会变成僵死的教条”( 伯尔曼他老人家不出意料地又蹦出来),依靠法律而没有良心,社会治理机制就无法运转良好。 笔者之前的专栏文章经常讨论法律的局限性,但这里却要唱个反调。徒法固不足以自行,但每为国人良心境界痛心, 便对伯尔曼的“法律信仰”说做片面解读,也未必合适。确实,西方社会至今仍多用宣誓,但如果说其社会法律制度对宣誓有 多么实质性的依赖,倒也未必。美国法院传唤证人时要求其手按圣经宣誓诚实,但如果靠这样的仪式就足以保证证人不说谎, 我们就很难理解“妨碍司法”(perjury)为何在美国历来都是足以导致监禁的严重罪行。而新生入学固然都要举右臂 宣誓,但“严守荣誉法典”并不仅仅是为自己脸上有光:美国法学院的“荣誉法典”,其实不折不扣就是一部法典(Code ),上面详细罗列了“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比如考试作弊、论文抄袭,触犯者不但会被学校处分,而且记录在案,申请律师 资格、找工作都会遇到大麻烦,投进法学院的巨额学费就此打了水漂。 违反誓言的后果是严重的,但严重的后果其实并不来自誓言以及誓言背后的信仰,而恰恰来自一套世俗甚至“肤浅” 的、通过有效使用胡萝卜和大棒维系其运转的制度。特别是,除了显而易见的“大棒”,需要注意到,好的制度也能提供“胡 萝卜”:近年来关于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都已指出,说话算数、信守诺言者,在能够准确有效传递信 号的制度中,会因获得更多人的合作而受益。另一方面,对誓言有坚定的信仰也并不能保证不犯错误。还是以学生宣誓恪守荣 誉法典为例。由于美国学术写作规范复杂,引证体例繁琐,即使诚实的学生也有可能犯错,而一旦犯错就构成对荣誉法典的违 反,没有任何辩护余地,所以真正重要的已不是是否“诚实”、看重“荣誉”,而是有没有尽到足够注意。如果制度能够明确 该为自己说的话负什么责任,内心是否“信仰”其实没有我们想的那么重要。 当然,这不是在说,宣誓与信仰完全无关,良心也不能约束人的行为。但如果在“宣誓无用”的现实面前只顾批评国 人没有信仰或者制度没有信仰作基础,这就可能转移本应给予制度分析的注意力。其实,如果组织安排得精致,即使不涉及信 仰,“宣誓”也是难得的让人们体验庄严和神圣感的仪式——而对于一个人来说,美好和丰富的生活需要这种感受。但我们看 到,即使《死亡诗社》中那样肃穆隆重的仪式事后也会遭学生恶搞,说明对于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感受并非日常 必需品,不能搞得太多。一旦泛滥,倘若组织者再缺乏技巧和想象力,难免就成了国内这种倒胃口的局面;怎么就能赖参与者 心灵空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