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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助推司法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52 法制早报

  □刘 楠

  (法学博士、高级法官)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部分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在此之前的去年11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率先 在网上公开。

  相比于众多要闻,这只是一条不太起眼的消息。说不起眼,是因为和城市建设、人均收入、医疗、教育、房产、利率 这些大众每天都要接触的话题相比,它显得实在太远,大多数人也无暇去探究这事儿的意义。但是,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的 确是审判公开、司法信息大众化的一个里程碑,是最终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司法容易被神秘化,不仅仅是裁判文书,就是法律规定本身,也曾经历过一个放在神龛里的时代,除了裁判者本人, 其他人是不知道法律规定了什么的,那等于是无法司法。从无法司法到有法司法,从有法司法到仅向当事者宣示司法者的判断 ,到借助出版、乃至网络向当事者以外的公众公开裁判结论,这是一个司法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一个去司法神秘化的过程。

  司法越神秘,就越容易造成裁判的武断(尽管不必然如此)。对公众而言,最重要的司法信息,不外乎是法官对某一 事实究竟将如何作法律上的判断。法律现实主义有一个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将做出什么的预测,这虽然略显极端,但也 揭示了真理重要的一面,仅有冰冷的法条尚不足以实现法律的教育、预测、引导功能。要知道法官事实上会作何裁判,只有通 过对司法过程的全面观察才能实现,裁判文书就是司法过程的完整载体。

  过去,裁判文书仅向当事人公布,虽然也实现了审判公开的要求,但社会大众对司法信息的了解依然缺乏更加有效的 渠道。这些年法院不遗余力地采取了大量有关审判公开的措施,如通过公布开庭信息、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宣判、设置网络报 道法院工作信息等,但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公众,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现在,将裁判文书置于社会公众的目光所及之 处,对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民主,就迈出了实质的一步,它在根本上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保证了人们依据对法 律的预见对生活、工作、经营等做出有效的安排,减少交易成本。

  在普通法国家,公布判例是法律传统,也是法院的责任。但在成文法国家,公布裁判文书(或者作为判例)不是宪法 性的要求,一切事实和结论,都假设在已经公布的法律条文里了。即使按照WTO司法透明的要求,公布裁判文书也不是相关 国家承诺的义务。

  但是,中国司法界终于卖出了这重要的一步。经过近年司法高层的不断吹风,少数法院按照法院改革纲要的精神,借 助于技术支持,逐渐的将一些有影响的裁判文书公之于众。

  这绝对是一个需要勇气、需要自信的改革。首先在形式上,裁判文书必须严格符合格式规范,必须不能有一个错漏。 其次,转型期作为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多元价值并存,公众判断(或者部分公众、利益主体)和作为司法从业者的职业判断 时常发生冲突,要将司法结论置于大众的品头论足之下,就必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十分严谨的论证,必须具有难以辩 驳的说服力,必须满足这个时代最普遍的法感情。最后,在案件负担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在一些公共财政支持信息技术有困难 的地方,将裁判文书公布于网上的本身,就是一个法院不断自我加压的过程。

  19世纪英国小说家Stoker在其小说《德拉库拉》中有一句此后成为WTO基本原则的名言:阳光所到之处, 问题就会消失。但愿裁判文书的逐步上网和对司法信息大众化的推进,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贯彻做出富有意义的诠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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