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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冷语:网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52 法制早报

  (六)以网管、版主、黑客等身份窃取对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资料,冒充对方的知己、取得对方信任而发生的。

  第十二条 网恋关系无效后,因网恋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网恋获得的情感,应当折价补偿;因网恋享受 到的肉体愉悦,禁止返还并限令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予以遗忘。

  第四章网恋的履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网恋权利、履行自己的网恋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网恋的性质、目的、内容 来进行上网、上心、上街、上床等相应的情爱、性爱活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就网恋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相爱程度不明确的,按照新婚夫妇的标准履 行。但一方为不具有性经历的处女或处男时,另一方不得强迫履行。(二)网恋期间的费用承担不明确的,女性负担上心和上 街费用,男性负担上网和上床费用。(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谈情说爱的,以在网上履行为主;偷情做爱的,以在床上履行 为主。(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以日抛型为准。但一夜情的网恋必须延续至午夜12时后方可分手。

  第十五条 应当履行网恋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相貌状况 恶化成

恐龙或青蛙或者被发现整容前属于恐龙或青蛙的。(二)朝三暮四、移情别恋的。(三)对同性产生兴趣因而丧失对异 性兴趣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发生网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发 生网恋关系,骗财骗色或者恶意捉弄对方取乐的。(二)故意隐瞒自己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重要事实或者对自己的相貌 、体格、性能力、生殖器官的尺寸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网恋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玉照、裸照、视频图像等个人资料,不得泄露给其他网友,更不得在 色情网站上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个人资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谈情说爱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偷情做爱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一)因身体条件或者健康状况不再适于履行的;(二)因心理因素发生变更,完全丧失对异性的兴趣的;(三)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继续履行已没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上网费、电话费、 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购买鲜花和计生用品的费用。(完)

  此《网恋法》是网络上“好事者”戏作,并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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