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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管床上之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52 法制早报

  □崔武

  “法律不管床上之事”是古罗马法谚。意思是说与性有关的私秘行为只要不伤害他人,法律一般不予主动介入。主要 原因是法律要讲究证据的,性行为本身带有私密性,如果把让公权力的手随便伸到个人的床上,那么个人的生活安宁将会被打 破。而且,“床上之事”说不清,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上也会十分困难。法律如果纠缠这些私事将会消耗大量的社
会资源,违 反了设置公权力的社会本义。另外,法律带有强制性,法律如果介入了床上之事,意味着就要强制执行人身。而人身难以成为 强制执行的对象。老婆在床上不和我好好“配合”,或者不跟我“同居”,总不能动用警察来强制执行吧。

  有人曾建议将“性贿赂”入罪。我认为,“性贿赂”的司法操作的成本很大,实施很困难。而且,“性贿赂”不像“ 嫖娼”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何拿“赃”实在很麻烦。与其“挖地三尺”找证据,“水中捞月”抓嫌犯,不如从规范权 力入手。西方许多国家也曾经曝出领导人包养“情妇”,甚至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到处沾花惹草的新闻,但他们利用公权力为 情人谋取私利的还不多见。这说明公权力的合理运作比什么都重要。法律不是万能的,要提倡用“看不见的手”来管公务人员 的床上之事,不要动不动就让警察上阵。纳税人负担不起不说,警察的休息权也无从保障。

  “

木子美”可能是大家都知道的名女人了,她和很多个男人做爱,还录了自己的叫床声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奇怪的是 ,她越活越滋润,警察没抓她。尽管她在性上阅人无数,也没定她卖淫罪。因为她做爱不收钱,不是靠此为生。那她爱怎么做 爱就是她的私事。警察也没定她传播淫秽物品罪。因为利用网络自曝隐私与传播淫秽物品之间很难划上等号。真应了“法律不 管床上之事”的法谚。不过,“木子美”宣扬非主流价值,负面影响很大,媒体不应该为其提供舞台,更不应该跟风炒作。“ 木子美”的走红,关乎于互联网管理部门,法律应该处罚的是失职的网管,而不是花心的“木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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