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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上涨背后隐藏规划困局:水价结构未步入正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54 法制早报

  □实习生张蔚然

  一个主妇的7条“节水经”

  屋里只有一个7W的节能灯在亮着,孩子正在灯下看书。

  费力地把一个汽车旧内胎改装成的水袋抬进家门后,邱女士指着水袋说,“两天的洗脸洗脚水都在这里了。”

  家住北京五环边上的邱女士家里很拮据,在超市当收银员的她月入只有950元,丈夫转业待岗,有个10岁的孩子要上学,按照北京市310元/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属于低保家庭。

  她算了一笔账:一家人每月吃饭要花掉500元,孩子书本费、学费每月也得100元,电费50元,

天然气费35 元,再加上看病、坐车、买衣服的花费,家里已是相当困难。水费2.9元/吨的时候,她每月可以用5吨水;自从涨到3. 7元/吨之后,省不下别的花费的她,现在每月只可以用4吨水。

  为了这4吨水,她仔细向记者展示了7条“节水经”:

  一,洗脸水、洗脚水、洗衣服第一遍、擦地。

  洗碗、洗菜用过的水再用来冲马桶。

  家中有5个塑料水桶用来盛放脏净程度不一的水,用来再利用。

  二,下雨时,从楼底落水管接雨水,用来冲马桶、洗衣、擦地。

  三,本人到单位洗脸、喝水,在家里尽量少喝。

  四,把水笼头的开关拧到几秒钟滴一滴,这样可以控制水表基本不走。用这样的办法,一周可以“偷”到近半吨的水。

  五,汽车的旧内胎改装成水袋,下班的时候从单位带些水。

  六,平时在家洗澡只用半盆水擦身,天气热的时候就把凉水晒热了再洗。

  七,把一个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放在抽水马桶水箱里,这样每次冲就能省一瓶水。

  虽然有些节水手法是在占单位、自来水公司的便宜,但家里困难到如此程度,邱女士只能通过到别处省找补回来,如此做法算是做到了节水的极至。

  随着水的稀缺性、商品性特征越来越被强调,水费近几年越涨越高了。跟邱女士一样,越来越多的人眼睛盯紧了家里的水表,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来节水。

  水价上涨背后的问题

  一组常被支持水价上涨的人引用的数字是:世界银行或其他国际贷款机构,一般采用居民水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超过3%到5%作为现实可行的指标。

  目前我国水价偏低,居民生活水费支出一般仅占家庭收入的1%以下,工厂企业水费支出一般仅占工业产品成本的0 .1%到0.4%。

  “水价该涨没错,但问题是如何涨?不能因为一个需要涨而掩盖其它的问题。”中国水利水电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浩认为。

  水价结构仍未步入正轨:资源水价、环境水价、工程水价收取不规范

  在我国,水价由三部分构成,即资源水价、环境水价、工程水价之和。

  资源水价即水资源费,是对应于水资源稀缺而产生的水价。这部分费用包含在自来水价中,由供水企业全额上交当地财政。目前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开始征收水资源费,价钱在1.1元/立方米左右,在北京市,水资源费被用作水资源建设资金和南水北调资金,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取水量征收。

  环境水价是对应于环境修复和补偿而产生的水价,属于政府的事业性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污水处理费在我国一些城镇并没有征收。

  建设部8月22日说,力争到今年底,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而根据“谁用水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普通居民用水与工业生产用水都要收取处理费。其中,工业污水或将根据污染程度不同,收取2至3倍的处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不是基于成本的水价组成,而是由政治、经济、资源等综合因素所决定。

  “大部分城市将环境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纳入听证程序,个别城市甚至将资源水价也纳入价格听证会,造成了消费者对水价性质的混淆。这种混淆加大了价格调整的复杂性,挤压了基于成本的工程水价的承受空间,造成水价调整的周期滞后。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傅涛认为。

  工程水价包括引水工程价格和供水价格两部分,它也是水价体系中唯一适合通过听证会来确定的那部分水价。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人们却迟迟难以窥到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的“庐山真面目”。

  而有些专门为此而举办的听证会,也因为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因而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不少供水企业派“自己人” 参加听证会,一手把持价格,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的干脆不理听证会得出真正结论,只是走个形式。”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

  然而,“目前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可支配能力的限制,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的定价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考虑到征收对象可能因此而负担过重,所以只在大中城市进行了区分。”郑州大学环境与水利学院水资源与水利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左其亭说。

  “定价主体是政府,成本发生在企业,缺乏标准、随意性大、水资源费调整动力不足、方式不灵活,成了制约水价结构合理化的主要因素。将工程水价从整个水价核算的体制中分离出来,是调整水价结构的前提。”傅涛认为。

  水价调整机制有待完善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似乎成了我国水价调整长期以来的一个特色,在历次的水价改革中,我们不断地看到这一点。

  调整一次水价时间过长,从审核成本到组织召开听证会、再到当地政府研究、上级政府发改委部门审批,水价调整时间普遍超过一年以上,执行新的水价时,水价同样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者的需要。

  调整水价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成本来计算水价,是以企业实际消耗来计算还是以一个环境资源条件相同的地区的平均成本作为计算依据,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针对有些学者提出要减化水价制定程序,使其更反映市场的要求的观点,左其亭说:“现在水价调整确实存在过慢的情况,但是审批程序不能减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水价而言依然是最重要的。”

  城市三类水未实现一体化定价

  由于水价体系不合理,一些城市当地自有水资源水价、污水水价、远调水水价在城市仍未实现一体化。由于治污成本高于供自来水成本,再加上污水处理费收缴不到位,使得中水(二次利用的水)价格高于自来水价格,一些城市的水资源二次利用率过低。

  针对这个问题,左其亭教授认为,首先应该实现城市水权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使当地自有水资源水价、污水水价、远调水水价(如南水北调中线水价)都实行一个水价,来使每一部分水都能发挥自有的作用。

  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解决投资问题,各个部门要注意对水源地系统的开发利用,不能过度强调使用远调水,忽视对当地水的二次利用,实现水的优化配置;其次要解决技术问题,通过技术问题解决水质问题,中水价格在一些地区高过自来水价格,很大程度上是技术不过关。

  它山之石

  新加坡水资源严重短缺,对于水价标准,一方面要反映对水价标准,一方面要反映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一方面要使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基本观念。

  新加坡水价主要是由水资源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费构成。按水费标准百分比征收水资源税是新加坡水价中很有特色的水价构成。由特定机构定期收取,消费的水越多收费越多,每月用水在40立方米以下的,按水费的30%比例收取,超过此标准的按45%收取。这就使水价差别化。

  由于水价上升会给一些低收入家庭带来生活上的困难,为了减少负面影响,在水价调整期间,新加坡对低收入家庭水费采取补贴政策。补贴的标准分两类:住1房至3房式的每年100新币,住4房式的每年50新币,每年新政府要为此支付大约6000万新币。

  在我国,对像邱女士一样的低收入家庭来说,调整后的水价水平,他们已经感到难以承受,但对于用水量巨大的中高收入群体则只是“九牛一毛”,因而这部分居民的节水效果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划定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来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予以补贴,但没有明确的水费补贴和水费减免措施。

  一些省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给予低保家庭每月数额不等的水费减免。如张家口市低保线以下的家庭可以定期到自来水公司领取5吨的退还水费。但在更多的地区则没有关于水费的专项减免、补贴措施,也没有水价上涨期间的补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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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变迁

  包括邱女士的父亲邱福祥在内的老一辈人亲身体验过“福利水”的好处。从建国初期到1965年,国家实行无偿供水的政策,水是全公益性质的,基本不收取水费,无水价可言。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水利工程均不计收水费,水费征收没能步入正轨。

  1982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水费”。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该法从理论上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属于商品的概念,供水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水费定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尽管如此,“邱福祥”们也只是象征性地交点水费,并没有感觉到“水价”的压力。因为这期间实践执行的水价是1 965年制订的水费征收低标准,供水企业都在亏本经营,大部分人一年交一次水费。

  1985到1997年,是水价征收取得快速发展的12年,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1997年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促进了全国各个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紧制订本地的水利工程水费计收标准。但水费水平仍然未达到供水成本,供水成本回收率依然很低。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把水作为“公益性事业”来做有很大关系,企业往往不太考虑经济效益、也没有动力减少供水成本的投入。

  1997年以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才纳入了国家商品价格管理体系。许多省份开始将“水费标准”改为“水价”,并正式出台了一些水价办法,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从此,各地的水价开始越涨越高。各地的供水企业、水利工程开始从持续了60年的“亏本经营”往“商品化”方向过渡。

  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政策要求,节水成为全国水价改革中的重要议事日程。

  2006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与1993年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相比,更加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的基本依据、流域管理机构在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活动中的责任,促进了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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