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全面推进政协工作中共湖南省委出台《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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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0:39 人民政协报 | |||||||||
本报讯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从如何确保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如何为人民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如何加强各级党委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可行性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要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党委、政府应及时向政协通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向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对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接待,通报情况,并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发挥界别在政协组织中的作用和优势,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协工作需要,优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整体素质,增强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委员队伍管理、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挂职锻炼工作的力度。 《实施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每届任期内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专题听取一次以上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府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未成立政协组织的地方,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兼管政协工作。还要求把人民政协宣传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 (张辉学刘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