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设立观察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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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2:41 法制晚报 | |||||||||
救助站设立观察区 进入的人员将接受特别照顾 本报讯(记者 曹坤) 救助站必须设立观察区,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后要提供特别照顾和护理。
记者今天上午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出台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按照规范,救助站必须设立观察区,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提供特别照顾和护理。 规范还规定,救助站必须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受助人员的居室及活动区域要定期消毒,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要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文体娱乐活动。 按照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