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救助站设立观察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2:41 法制晚报

  救助站设立观察区

  进入的人员将接受特别照顾

  本报讯(记者 曹坤) 救助站必须设立观察区,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后要提供特别照顾和护理。

  记者今天上午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出台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按照规范,救助站必须设立观察区,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提供特别照顾和护理。

  规范还规定,救助站必须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受助人员的居室及活动区域要定期消毒,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要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文体娱乐活动。

  按照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