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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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7: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 (记者 姚润丰)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
指标体系还明确,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须每天获取,关系到群众的正常生活。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水源保证率成为保证用水量的首要条件。指标体系规定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