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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选举区县乡镇人民代表选民登记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8:32 天津日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的下一届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于2006年8月中旬至11月中旬进行,11月15日至19日进行投票选举。各区县、乡镇的具体投票日期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选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每一位选民都要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首先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现将选民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为2006年11月15日,以此日作为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即在1988年11月15日以前出生)。根据选举法关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全市各选区将于10月26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全市选民登记工作自9月25日至10月20日进行,各区县、乡镇的具体登记时间由各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在此期间自行安排。

  二、按照《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关于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及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凡年满18周岁的,应当按照本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民登记的具体时间,主动分别到所在单位、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三、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无工作岗位(包括离岗挂编、自谋职业、劳务输出、长期病休、内部退养等)的人员,尚未再就业的,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已经再就业的,在现就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及退休人员,户口与现居住地分离的,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五、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和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的外省(区、市)来津人员,在取得原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2006年9月5日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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