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十项费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31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联中、毅东、志东、玉亮)近日,我省出台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可免交十项相关费用。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发改委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