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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门票款收受好处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0:1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私分应该上缴的门票款,收受客户巨额贿赂,原温州科技馆筹备办公室主任陈建新,日前被鹿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0年9月,温州科技馆筹备办公室成立,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负责温州科技馆展品征集、展示布置及该馆的筹备工作。经查明,2003年5月至11月间,陈建新利用职务便利,在西安航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接该馆《立体交通》等展区工程和及时支付工程款等
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陈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的好处费28万元。

  在2003年1月20日和同年6月20日,承接该科技馆《电磁》展区工程的北京天强创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程某,通过银行先后存入陈的银行卡里3万元;同年10月,陈又收到程某送来的好处费2万元。

  2003年9月,四川省自贡挚友电器有限公司在承接该馆《智能机器人》展区工程和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得到陈的帮助和关照,陈在其科技馆办公室里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廖某送的一张银行卡,内存有5万元。

  2004年6月间,陈建新利用担任筹备办主任的便利,要求负责温州科技馆门票事务的陈燕谊(另案处理),将科技馆试营业期间未开发票的门票款147440元交给黄昆(另案处理)保管,纳入筹备办小金库。同年7月间,陈建新与黄昆、陈燕谊、陈雄、吴家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市区新城一饭店就餐时,以筹备办要解散为由,集体决定将小金库中的16万元私分,每人各分得3.2万元。

  去年10月,陈建新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主动交待了收受他人好处费的事实,在此案侦查期间,陈已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陈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陈建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门票款私分,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问题,经法院调查,16万元的小金库中147440元为门票款,根据规定要上缴财政专户,属国有资产。但剩余款项12560不能说明来源,因此,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只能认定为147440元。贤群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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