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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纪要形式下发政策意见 贿款公用处罚从宽 专家认为此举会为腐败分子开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1: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据《法制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尽管上海的《纪
要》具有一定前瞻性,但是仍然有不少人提出质疑。有专家认为此会议纪要无疑将会为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壮胆开罪。

  还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无论是检察官起诉案件,还是法官判案都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执行,随意 “造法”是对现有法律的亵渎。

  与现行法律冲突?

  我国正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法律上认定受贿罪的数额是5000元,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定罪。上海的这个《纪要》,是否会与法律相抵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表示:“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抵触。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样更便于掌握尺度,该严的严,该宽的宽。”《纪要》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在三个月之内,并于案发或被检举之前,主动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可从宽处罚。卢建平认为,这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之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以从宽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曹子丹则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

  对于“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那么受贿的情节就减轻了,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强调说,这里的“酌情”是指酌定情节,不属于法定情节。主观上有无占有财物的目的要弄清楚,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疑罪从无。卢建平认为,受贿来的钱,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司法机关从宽处罚,“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

  主动受贿会否增多?

  卢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财物超过5000元就可以定为受贿罪。即使全部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只能在量刑时减轻处罚。

  所以,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的现象。假如有证据证明受贿人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前,紧急处置钱物,罪责就不应该减轻。另外,受贿的钱名义上用于公务,却开了发票又来报销了,这样受贿罪就变成贪污罪。

  ■争议内容

  感情投资不能定罪?

  《纪要》中说,行为人接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周其华认为,如果数额已经巨大,且为请托人办事,那就构成了受贿罪。否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收而不用”不算受贿?

  《纪要》中还规定,如行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申辩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的,可以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

  周其华解释说,没有使用也是受贿。如果仅收了一张银行卡,数额又不足5000元,那就不能定受贿罪。

  ■相关链接

  湖南“先贪后捐”案仍在审理

  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2004年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受审时文建茂辩称,收取他人财物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永州中院二审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认定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日前湖南高院指令永州中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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