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个人超两千可要求听证 醉酒违法禁戴手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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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1: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该程序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公安人员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根据该规定,四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这四类人包括:70周岁以上的老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未成年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