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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瑕疵车辆有权要求更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1:2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刘浦泉)面对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北京消费者将不再束手无策。北京市工商局4日推出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在北京汽车销售行业推行。据介绍,《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合同正文设定了10个条款,除对车辆基本情况和配置要
求进行描述外,对车辆质量、付款方式、车辆交付、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也被作为合同正文的组成部分。《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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