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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院长对医疗乱收费行为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2:30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李洁)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违反价格政策规定的医疗“乱”收费行为,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的院长将对此负全责。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本市将研究制定医疗机构物价管理考核标准。

  医院乱收费、药价虚高等问题一直是市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在今年两会期间,又有周凤英、余晓辉、赵力等五位代表,分别领衔提出建议,要求政府部门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卫生局在答复市人大代表们的建议中称,将研究制定医疗机构物价管理考核标准。

  各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违反价格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法定代表人要负全责。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监督其进行整改。

  市卫生局坦言,实施以药补医和医疗检查按成本定价等政策,结果驱使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高收入,靠贷款、融资盲目扩大

医院规模,竞相透支高成本的大型仪器设备。

  一些医务人员为增加个人收入,过度服务、大处方、滥检查、开单提成、乱收费,损害了群众利益,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今后,将加强对公立医院院长的管理,建立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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