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先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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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1:35 华夏时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农案件审判意见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涉农案件审判意见明确,对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个新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
意见还明确,在审理下列5种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此外,意见明确,“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