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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惩处非法批地、占地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2:2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5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出台,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结果。
《意见》稿不但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17个部门和各省高级法院的意见,还书面征求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并参考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成熟做法。

  《意见》在既有涉农案件审判司法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前的形势特点,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一些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涉农案件的立案工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制度上落实《人民法庭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强化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示和释明工作。真正落实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规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在涉农案件的审判方面,《意见》要求坚决依法惩处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除以往通知提到的犯罪类型外,《意见》紧扣2006年中央1号文件,着重强调了依法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要求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农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对于符合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条件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采取相关措施。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此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采取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八类涉农犯罪 将被依法查处(链接)

  根据《意见》,对8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2)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5)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6)破坏选举犯罪;(7)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8)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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