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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堂上受伤 状告学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5:3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2005年12月29日,大江中学一学生周小川(化名、13岁)趁老师转身写黑板之际,扔东西打闹,不料却将书扔到另一名同学刘某脸上,致其左眼受伤,10级伤残。伤者将学校和肇事同学告上法庭。巴南区法院日前判决,学校对此事没有责任,由肇事学生向受伤的同学赔偿29000余元。

  刘某家长认为,学校方对学生的安全监护不力,周小川伤及他人,都应负责任。经
审理,法院认为,事发时老师在写板书,不可能预见到身后学生的恶作剧并加以制止,因此认定校方无过错。应由主观上有过错的未成年人周小川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赔偿刘某医药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2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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