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医院摔伤医院赔偿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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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6:53 东方早报 | |||||||||
85岁的郁老太因病住进本市某地段医院,未料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鉴定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郁老太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对郁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类费用4.79万元。 2004年8月5日,郁老太因感右侧肢体乏力,伴口齿不清,至普陀区某地段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随即住院治疗。
同年9月8日清晨,郁老太在该医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医院遂将郁老太转至骨科治疗。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郁老太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费用7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于住院患者应当负有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内部的陪护工负有管理、监督及指导的责任。 郁老太住院时已85岁,对于如此高龄的患者,医院应当对其日常活动、护理及安全尽到比一般病员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医院却无法明确郁老太摔伤当日是否有护工或者其他护理人员在场,故应当认定医院对郁老太在住院期间未能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郁老太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她对以上的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讯员 李品才 早报记者 李燕 周文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