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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调控新政四大看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0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内容更加具体、务实,相关措施更有针对性。

  地方政府不能当“甩手掌柜”了

  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尽管经过长达3年的治理整顿,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

  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为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用“严峻”来形容当前土地执法的形势。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

  权责一致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国家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重点关注“以租代征”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有些地方利用“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些地方竞相低价出

  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有些地方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

  针对当前“圈地风”之后刮起的“租地风”,通知强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

  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针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过低问题,通知提出,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一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针对一些地方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给地市的问题,通知指出,要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调整分配机制解决“土地财政”

  “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地生财,热衷于经营土地、经营城市。有的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范围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

  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土地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滥用征地权;一些地方压低补偿标准,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地谋私,导致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以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只是规定“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却没有具有规定这笔费用的出处。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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