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禁行标志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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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44 潇湘晨报 | |||||||||
昨日,出席庭审的芙蓉区交警大队法制科的民警进行了答辩:解放路的“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安法》)第39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的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设立的,是合法的。解放路全线设有的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朱新旦无视交通标志,驾驶摩托车驶入解放路,违反了《交安法》。执勤民警对其处罚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记者 任晓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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