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交警队一审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45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政府修的路,我为什么不能走,我不服,我要上诉。”长沙市民朱新旦气愤地说。几个月前,朱因驾驶摩托车闯禁行驶,被执勤民警开具罚单,朱不服,一纸诉状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告上法庭。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朱新旦败诉。 4月2日13时许,朱驾驶湘AA9824号黑色春兰两轮摩托车在解放路上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文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以闯禁为由拦截,并开具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朱不服处
在法庭上,朱诉称:购买摩托车后,他办理了有关购置税、养路费及各项上路所必须的相关手续,持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并通过学习考核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城市道路为全民所有,其作为中国公民、纳税人,有权在中国境内道路行驶,但自2003年以来,却先后多次被交警在其正常行驶时拦截。交警部门在部分路段设置禁行标志,是单方对摩托车采取的禁行举措,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平等原则,同时违反了湖南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办法》中的“举行听证会前置”原则,“属无效规定”。 昨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朱新旦败诉。 记者 任晓杜 实习生 谭 鹏 姜兰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