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爷”匡炳文领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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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8:0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司广群记者郜征)备受关注的原省财政厅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案(本报曾报道),9月5日下午由淮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之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元上缴国库。 匡炳文现年69岁,汉族,大学文化。历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省地税局局长、
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7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此外还和儿子匡中平一起收受人民币32万元。 法院认为,匡炳文和匡中平构成受贿罪。匡炳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回,故予以从轻处罚。匡中平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匡炳文当即表示要上诉,其子匡中平则表示考虑后再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