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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察官员称陈水扁带头知法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8:48 台海网

  台海网9月6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陈水扁昨以“没有法律规定”、“保护亲友生命财产”为由,坚拒提供出借珠宝的亲友身分。“监察院”官员对此强调,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那么细,但“国家元首”如此做法,已带头破坏阳光法案的精神,未来恐怕会上行下效。

  “监院官员”指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不可能规定那么详细,详细到“向亲
友借戴珠宝也要申报”。但依据该法第十条已明文规定,监院负有向申报人查询的职责,而且受查询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也有据实说明的义务。否则,监院如何查证申报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

  官员说,如果申报义务人都不交代财产关系,不交代出借亲友的身分,或者以后所有债权债务都任意填写,当监院还要再细查时,申报人再以“保护当事人”为由搪塞,这样“还要财产申报制度干嘛?陈水扁讲这种道理,通吗?”监院官员认为,陈水扁身为“国家元首”,如此做法已首开恶例,带头破坏阳光法案的精神,未来恐怕会上行下效。(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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