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约束醉酒者不得使用手铐脚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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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9:12 河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王娅妮、陈菲)公安部近日公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公安部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
公安部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人民警察还应当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