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部分单病种住院费用试行定额结算管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0:1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玲)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新规定,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试行部分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阑尾炎、胃(肠)穿孔、胆囊炎等65种疾病被纳入单病种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新的结算方式为:医疗费用根据单病种定额标准,每月结算一次,实际费用达到定额标准85%以上的按标准定额结算,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低于85%以下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单病种定额标准50%以内的,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对实际发生额结算,在定额标准50%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按60%结算。 对于外转患者,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转院的有关规定结算,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单病种结算办法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异地安置、因公出差等参保患者,单病种住院费用的结算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因单病种住院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除单病种按定额标准报销外,其他医疗费用经审核后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特殊病例费用超出限额较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保中心研究解决。 | |||||||||